證券款券T+2日交割制度
為改善目前投資人買賣證券須在成交日次一營業日(T+1日)中午12時前向證券商完成款券交割(境外華 僑及外國人得延至T+1日下午6時),成交日次二營業日 (T+2日)上午10時後始能取得應收證券與價款,臺灣證券交易所推出新的交割制度,將投資人買賣證券對證券商之交 割時間延至T+2日上午10時前,證券商對市場之券款交 割時點為T+2日上午10時、11時前,投資人於T+2日上 午11時後便可取得應收證券與價款,以降低若證券商違 約時對投資人造成損失之風險,並增加投資人對證券資 產運用之靈活度,且符合證券市場款券對付(Delivery versus Payment-DVP)交割原則。

新制預定於98年農曆春節日後第一個開盤日上線實施,相關配套措施有:為強化證券商風險控管,臺灣證券交易所於營業細則增訂第79-1條規範證券經紀商受理投資人賣出證券時,應檢驗其數量是否足供交割,惟投資人如屬委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事務或其他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豁免者,不在此限;同步取消申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遲延交割之申報事由、放寬申報期間及簡化作業流程;調整相關作業電腦申報時點,如錯帳及更正帳號T+2日上午10時前、投資人違約及遲延交割T+2日上午11時前等。

新舊交割制度比較
交割時點 舊制 新制
投資人對證券商 付款 T+1日中午12時前 T+2日上午10時前
付券
投資人對證券商 收款 T+2日證券商與證交所間
完成款項交割後
同現行規定
收券
T:成交日 T+1日:成交日次一營業日 T+2日:成交日次二營業日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